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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课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研究》课题工作委员会
2016-04-21 09:53  

课题管理服务办法

为保证课题研究科学、有序地进行,确保研究成果的质量,促进教育科研与教学实践的有益结合,使中华传统文化教育的研究工作更好地为基础教育服务,为新课改的顺利实施提供支持,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总课题组构成

总课题组由顾问、组长、副组长和实验区负责人、部分实验学校(基地)负责人组成。

第二条 总课题组与课题实验单位

课题实验单位主要包括课题参予性的实验区、实验学校、研究基地(统称实验单位,详细内容参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研究课题方案》),其中部分单位承担子课题研究任务。

第三条 课题及试验单位申报对象

大学、职业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地区教科研机构可以采取申报子课题或申报课题实验单位的方式参予课题研究和实验工作。子课题及实验单位的申报采取“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在竞争中择优立项。

二.总课题组主要职责

第四条总课题组主要职责

1.制定科研课题及课题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及操作指南;

2.制定本管理服务办法;

3.接受课题实验单位及子课题申报,组织审批;

4.指导和监督各课题实验单位工作进展,交流研究信息,组织有关学术活动;

5.组织对各实验单位及子课题研究成果的鉴定、验收,协助优秀成果推广;

6.组织优秀科研成果的评选和奖励。

三.申报条件

第五条 课题实验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能认真领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教育方针,有正确科学的办学思想,教学思想、教育理念符合国家教改方向和教育科研发展方向。

2.有相对稳定的教育教学队伍,机构主要领导、干部和教师有较强的参与教育教学改革的积极性。

3.能接受总课题组对实验单位的管理与服务,并与总课题组配合开展课题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子课题申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子课题申报单位为上述实验区、实验学校、研究基地之一,并具备独立开展所选子课题研究的教科研力量,课题负责人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且有相关课题研究经验与业绩。

2.子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教师或同等职称并具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

3.子课题负责人须是该课题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并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若子课题主持人系行政领导人员,不承担子课题实质性研究工作,则该子课题实行行政领导和业务主持人共同负责制。

4.子课题负责人须是区域教育机构或学校的领导,子课题主要研究人员须是一线教研、科研人员或学校一线教师。

四.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申报程序

逐项填写实验区、实验学校申报审批书,希望承担子课题研究的,同时填写子课题申报审批书。文本一律一式三份,寄至总课题组。申报审批书可复印,或向总课题组索要电子表单。

第八条 审批程序

总课题组每月组织一次对申报材料的审批,电话通知申报单位审批结果,并返还经签批的申报材料供申报单位存档。符合条件者批准成为正式实验单位及子课题承担单位,授予相关资质牌证,并选择适当方式公示。

五.管理与服务

第九条 实验单位管理条例

1.实验单位有积极配合总课题组开展课题研究工作的义务。

2.实验单位有维护总课题组所授资质的义务,不得将其转授下级单位,如有它用,须报总课题组备案。

3.实验单位须设专人负责与总课题组联系。

4.实验单位须及时支付科研指导服务费。

第十条 子课题管理条例

1.子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的办法。管理工作主要有评审立项、开题检查、日常指导、年度检查、中期评估和结题评审等。

2.检查和抽查内容包括:队伍建设、档案、经常性活动、简报、成果转化等。

3.子课题研究工作完成时,应接受总课题组的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成果鉴定必须准备的文件有:开题报告、研究工作(实验或调研)报告、成果主件及必要的附件、子课题申请书复印件、成果被决策部门采纳或在教育教学中应用推广情况介绍等。

第十一条 总课题组提供的基本服务

1.资质认定

所批准的课题实验单位由总课题组颁发“实验区(学校、基地)”资质牌证。

2.咨询服务

提供课题涵括内容的咨询服务以及共性指导方案。

3.信息服务

通过简报、网络等形式,搭设各实验单位交流平台,提供国内外中华传统文化教育研究动态信息。

4.科研指导

总课题组对实验单位给予理论指导,组织实验单位和课题研究人员的交流、培训活动,帮助实验单位提高科研和教学水平。

5.总结评价

每年或每两年组织课题年会,进行总结、评优、成果交流,通过主流教育媒体报道或推广研究和实践成果。

六.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指导服务费

子课题和实验单位需缴纳科研指导等相关服务费用,在研究周期内享有由总课题组通过网络平台、内部刊物、信息资料等方式提供的共性服务指导。

申报研究基地和实验区的单位需根据《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研究课题实施方案》中所述及的个性化服务指导内容,与总课题组协商具体合作。

有能力承担某省或某市独立开发实验单位及子课题单位的机构或个人,可与总课题组联系。如经研究批准,可成立“国家重点课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研究》课题工作委员会XX省(市)课题组”,并以此名义开展课题的开发和组织工作。

第十三条 经费使用原则

科研指导服务费用于实验单位的牌证制作、专家咨询指导、共性指导方案提供、部分资料提供;总课题组为实验单位服务所需的必要的资料搜集、专项研讨等。不得用于购买固定资产和参观旅游等。

第十四条 实验单位开展实验、子课题研究工作所需费用自筹。

七.终止与中止

第十五条 终止

科研实验工作结束或实验期满,由总课题组对各单位的实验成果及子课题成果组织评估(评估所需费用由各实验单位承担),凡达到预期目标者,由总课题组颁发荣誉证书及结题证书,撤除资质牌证,该项实验即告终止。

第十六条 中止

如实验单位长时间未能按计划开展实验活动或不能为实验开展提供条件和经费保障,总课题组有权宣布中止该实验单位,并给予书面通知;实验单位也有权自行中止实验,应书面通知总课题组。

第十七条 备注

各级实验单位应自觉维护总课题组的声誉,如有损害行为,总课题组将撤消其实验单位资格,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附:咨询申报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孙鹏军老师、张红杰老师

联系电话:010-53794874 52706124

报送邮箱:QQ:2747626112

地 址:北京海淀区永定路甲四号A院三号楼3312-3316室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研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制

201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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